王安石變法的最終結果:斂財富國加速北宋滅亡
文章分類:北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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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變法:最有名的是青苗法和募役法,青苗法就是在青黃不接之時,由政府出面貸給農民糧食,夏、秋糧食收獲後,農民還貸,並付20%至30%的利息。青苗法本意是限制民間高利貸,但實質上變成政府發放高利貸。青苗法最初規定不許強制貸款,但在實施中,不論城市坊郭戶還是鄉村主客戶,都被強制貸款納息,而且利息往往不止百分之二三十,甚至高達百分之七八十。最終,青苗法淪為政府掠奪民間財富的手段。
募役法也是如此。宋朝戶口分為五等,在募役法實施之前,宋朝實行差役法,從上三等戶裡出人為政府服務。募役法實施之後,政府不再直接差派,改為征收免役錢,再由政府出錢募人服役。但差役法實施時,四、五等戶即廣大下戶並不需要服役,改為募役法之後卻需要同樣納錢,且數額不低,這大大加重瞭鄉村下戶的負擔。而且,對於免役錢的使用,政府並非用來雇人服役,而是挪作他用,並依舊經常差人,導致廣大鄉村民戶既要出錢,又要服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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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法、募役法之外,王安石還實行市易法,市易法本意是打擊巨商大賈壟斷市場,但卻使政府成瞭壟斷性商業兼金融機構,強制性向商人放貸或賒貸貨物,導致商人債臺高築,嚴重影響商品流通,抬高物價。而其他措施如均輸法、方田均稅法也並未起到發展生產的作用。隻有農田水利法興修瞭一萬多處水利設施,促進瞭農業生產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