驕奢淫逸:為何乾隆時期幾乎無官不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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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清一代,乾隆朝官吏貪墨之風尤盛,其時,不僅案件多發,婪贓巨大;而且上至部院督撫,下至胥吏衙役,幾乎無官不貪,盡管乾隆帝屢興大獄,然誅殛愈眾,而貪風愈盛。
乾隆皇帝雖明確規定:凡官員犯有侵貪、虧空、苛索、賄賂、欺冒、挪移、盜庫等貪污行徑,一經發覺,嚴懲不貸,強調“不可為貪官開幸生之路”,並以“斧鎖一日未加,則侵貪一日未止”,實施嚴刑峻法。
然而,專制政治賦予瞭統治者在執政過程中很大的隨意性,故而乾隆帝個人的權力和意志常常凌駕於法律之上,其主要表現為:
其一,因人立法,徇庇親信。諸如雲貴總督李侍堯,在乾隆四十五年(1780),因貪贓索賄,為雲南儲糧道海寧參劾,由於情節惡劣,大學士九卿會議斬決,但乾隆帝認為李侍堯在督撫中最為出色,遂百計回護,命各直省督撫重議。
但當各督撫多請照初議定罪時,乾隆皇帝猶欲開脫之,對支持九卿之議的富勒渾等人大加斥責,並不顧眾意,以“罪疑惟輕,朕不為已甚之事”,下詔將李侍堯定為斬監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