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檜殺害嶽飛的“莫須有”罪名 到底是個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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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飛這個歷史大冤案,秦檜以“莫須有”三字給嶽飛定罪,因其似是而非、模棱兩可的荒誕性,如今早已成為人人熟知的成語。“莫須有”到底是個什麼罪?這三個字,歷史學傢常解釋為“也許有”,“或許有”,意思果真如此嗎?
關於“莫須有”的記載,流傳最廣的版本出自於元朝脫脫所著《宋史•嶽飛傳》,脫脫在《傳》中說:“獄之將上也,韓世忠不平,詣秦)檜詰其實,檜曰:‘飛子雲與張憲書雖不明,其事體莫須有。’世忠曰:‘莫須有三字,何以服天下?’”
1141年,秦檜以謀反之罪將嶽飛下獄,按律要處死。當他準備將案子上報宋高宗時,與嶽飛同為“中興四將”之一的韓世忠內心不平,到秦檜那裡追問證據,秦檜以“莫須有”三字搪塞,史傢常常解釋為“也許有”、“或許有”,老百姓以此作為成語,形容憑空誣陷。
其實,史書上還有另外一種說法。南宋徐自明所編《宋宰輔編年錄》卷一六《高宗紹興十一年八月》條記載:“先是,獄之成也,太傅韓世忠嘗以問檜,檜曰:‘飛子雲與張憲書不明,其事體必須有。’世忠曰:‘相公言必須有,此三字何以使人甘心!’固爭之,檜不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