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於成龍》看明清制度的科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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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觀《於成龍》,感嘆明清政治制度遠在“老毛子”之上。福建按察使於成龍重審福建通海案,每次“詢問筆錄”都是在大堂之上完成,雖然有“刑訊逼供”之嫌,但畢竟做到“公開辦案”。隻要林樂仔不指控,於成龍也無可奈何——孤證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人為制造“印證”也受到約束。
明清巡撫省委書記)隻是根據皇命“節制”監督)佈政使省長)與按察使省法院院長兼檢察院檢察長兼公安廳廳長)、提督省軍區司令)。佈政使雖然比按察使、提督高半級,但他們分別負責行政、司法、軍事,互不隸屬,都接受巡撫監督。但巡撫並不能向佈政使、按察使、提督發號施令,隻能根據皇命對他們進行監督和約束,佈政使、按察使、提督都有權直接向皇帝總書記兼國傢主席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兼軍委主席)專折奏報。雖然皇帝通常會維護巡撫省委書記)的權威,但隻要佈政使、按察使、提督的奏報有理有據也會予以支持,這就能避免巡撫“專政”危機皇權。當然,湘軍興起後佈政使、按察使、提督逐漸變成巡撫的下屬,清末督撫割據也就形成尾大不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