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潘冬玉因與被上訴人姚月華、原審被告何劍鋒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文章分類:唐朝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粵01民終7837號
何劍鋒:
上訴人潘冬玉因與被上訴人姚月華、原審被告何劍鋒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法院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284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7)粵01民終7837號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23776元,由上訴人潘冬玉負擔。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