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李迅、張德華、張紹安與被上訴人廣州德華精密機械有限公司、伍林、廣州市佈谷實業有限公司及原審第三人謝萬光合同糾紛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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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李迅、張德華、張紹安與被上訴人廣州德華精密機械有限公司、伍林、廣州市佈谷實業有限公司及原審第三人謝萬光合同糾紛一案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粵01民終5837號
廣州市佈谷實業有限公司:
上訴人李迅、張德華、張紹安與被上訴人廣州德華精密機械有限公司、伍林、廣州市佈谷實業有限公司及原審第三人謝萬光合同糾紛一案,現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7)粵01民終5837號民事判決。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8290元,由上訴人李迅、張德華、張紹安負擔。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