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來濟的註意!申報居住登記半年後,才能辦居住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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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外地來濟的註意!申報居住登記半年後,才能辦居住證
2016年1月1日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正式頒佈實施,其中規定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半年後方可申領居住證。因我市前期一直實行登記即辦證政策,《居住證暫行條例》的實施對我市流動人口登記辦證影響較大,許多外來務工人員因不清楚國傢政策,來濟後不及時申報居住登記,等到需要用證時才匆匆趕到公安機關辦理,但半年的辦證期限要求,耽誤瞭用證事項的辦理,群眾往往懊悔不已。
根據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國務院第663號令)、《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06號令)和《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做好〈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濟政辦字[2017] 36號)文件精神,為瞭保障廣大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我市對流動人口全面實行居住登記制度。在此,提醒我市廣大流動人口,請您來濟後:
先申報居住登記,半年後再申領居住證。
申報居住登記:根據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和《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流動人口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由公安派出所發放居住登記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