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宗羲定律”的本質是枝幹之爭
文章分類:明朝
你也會想看的:陳誠當對蔣經國接任“民國總統”影響巨大
史照鏡鑒
●付志宇(學者)
黃宗羲在《明夷待訪錄》中的一段話被後人歸納成為一條定律,即一個朝代在開國之初實行輕徭薄賦,隨著政府支出的擴張開始征收各種新稅,最後因稅負過重導致滅亡。而新的朝代對前朝的各種稅制進行歸並,試圖減輕民眾負擔,卻在王朝後期又出現新的稅收。如此往復,即是黃宗羲所言的“積累莫返之害”。黃宗羲以三代“貢助徹”、魏晉“戶調”制、唐“租庸調”制與“兩稅法”、明“一條鞭法”與“三餉”為例,得出歷史上各次稅制改革“利於一時者少,害於後世者大”的結論。
黃宗羲對該問題的看法能否成為嚴格意義上的定律實在值得推敲。且不說分析方法上的漏洞,一個簡單的歷史常識就是:如果每次稅改都是害大於利,中國的稅制又如何能進步?如果隻征收土地稅,而沒有工商稅收,社會經濟又如何從農業社會進入工商業社會?黃宗羲將該問題列於《田制》一章之中,其隱含的邏輯前提就是他討論的對象是土地制度及其稅收,但實際上他將不同性質的稅制混為一談。
有學者從黃宗羲分析問題的邏輯起點出發,得出一些善意卻缺乏理性的論斷,比如建議取消農業稅,似乎一旦將農民排除在納稅人的隊伍之列,將農業收入排除在所得稅的征稅范圍之外,便跳出瞭所謂的“黃宗羲定律”怪圈,成為值得大書特書的豐功偉績。這一歷史性舉措目前尚不宜進行價值判斷,其影響也很難簡單加以估量,但如果僅就歷史本身而論,一旦我們將視域放寬,就能發現黃宗羲所列舉的各次稅改,並非簡單的加稅本身,本質上乃是中央與地方之間的稅權之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