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呂楠與被上訴人朱志勇、張霞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文章分類:明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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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上訴人呂楠與被上訴人朱志勇、張霞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18)粵01民終1043號
朱志勇、張霞:
本院受理2018)粵01民終1043號上訴人呂楠與被上訴人朱志勇、張霞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因你們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們公告送達民事判決書。判決書內容為:一、撤銷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2017)粵0112民初4862號民事判決書;二、被上訴人朱志勇、張霞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上訴人呂楠歸還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8日起按年利率24%計至借款還清之日止);三、被上訴人朱志勇、張霞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上訴人呂楠支付律師代理費15000元;四、駁回上訴人呂楠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1300元,由被上訴人朱志勇、張霞共同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2600元,由被上訴人朱志勇、張霞共同負擔。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