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崇煥之死的必然性
文章分類:明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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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袁崇煥的死因,《明史》袁崇煥傳記載瞭乾隆的一段話:“會我大清設間,謂崇煥密有成約,令所獲宦官知之,陰縱使去。其人奔告於帝,帝信之不疑。十二月朔再召對,遂縛下詔獄。”因為出自正史,所以這段話對後來研究袁崇煥的人有非常大的影響力,很多人已經就袁崇煥是否通敵進行過很多次的推理和論證,筆者今天想寫得並不是後金的反間計究竟都多大的真實性,而是想盡量拋開這個爭論,分析一下袁崇煥的死是否是真的是千古奇冤,他的死隻是偶然還是帶有一定的必然性?
《崇禎長編》記載:崇禎三年1630年)八月,崇禎帝召輔臣並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使司、大理寺等部門,宣諭:“以袁崇煥付托不效,專恃欺隱,以市米則資盜,以謀款則斬帥,縱敵長驅,頓兵不戰,援兵四集,盡行遣散,及兵薄城下,又潛攜喇嘛,堅請入城,種種罪惡,命刑部會官磔示,依律傢屬十六以上處斬,十五以下給功臣傢為奴,今止流其妻妾子女及同產兄弟於二千裡外,餘俱釋不問。”這次宣諭,可以說是崇禎對為什麼要殺掉袁崇煥的一次聲明,也是對崇禎個人對袁崇煥的一個定性。
崇禎列舉瞭袁崇煥的七條罪狀,分別是:托付不效、專恃欺隱、以米資敵、謀款斬帥、縱敵不戰、遣散援兵和攜僧入城。對於崇禎來說,每一條都是死罪。但筆者更想站在公正的角度來看一下,這七條罪狀究竟是欲加之罪,還是客觀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