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一女子謀殺親夫自首,王安石判定從輕量刑,司馬光卻說殺無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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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時候,登州有個女人名叫阿雲,謀殺瞭自己的親夫,但是向當地政府自首瞭。登州知州許遵判決如下:根據大宋法律,一個犯瞭殺傷罪但是能夠自首的嫌疑犯,可以不問他殺傷的動機,隻看他殺傷的後果。如果在殺人過程中有有需要疑問的地方,還有主動交代罪行的行為,就可以認定為謀殺,而謀殺卻有自首行為的,可以罪減一等。
我也被繞暈瞭,法律名詞太難懂瞭。大意是說,如果殺人有可以豁免的情節,可以從寬處理。
報上朝廷之後,皇帝讓百官討論這個案子。原來大宋法律很奇葩,當時的殺人罪分鬥殺,就是鬥毆殺人,劫殺,就是搶劫殺人,鬥毆殺人和搶劫殺人都是死刑。可是謀殺的話,顧名思義,就是蓄謀已久的殺人,說明殺人是有原因的,這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