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荊軻到陳勝:秦代“法治”的僵化及覆滅
天下從事者,不可以無法儀,無法儀而其事能成者無有也。
——戰國)墨子
“典冠者加衣受罰”的法律邏輯
《韓非子·二柄》記載瞭這麼一個故事:“昔者韓昭侯醉而寢,典冠者見君之寒也,故加衣於君之上,覺寢而說,問左右曰:‘誰加衣者?’左右對曰:‘典冠。’君因兼罪典衣與典冠。”大概意思是負責給韓昭侯戴帽子的侍從出於好心給韓昭侯加瞭件衣服,結果被韓昭侯懲罰。韓非認為,韓昭侯之所以懲罰給自己加衣服的典冠侍從,是因為他的行為超越瞭自己“典冠”的職守,而超越職守的危害,甚於一時受寒。
當然,這極可能隻是韓非自己虛構的一個事例。韓非虛構這個事例的目的,在於論證“臣不得越官而有功”的觀點。韓非認為,為人臣者,在任何時候都應當忠於職守,謹守分寸,在自己的法定職守內做出瞭成績,才應當被獎賞;超出自己的職守做事,就算做出瞭成績也應當被罰。無獨有偶,法傢的其他代表性人物和著作也持類似觀點,申不害有“治不逾官”《韓非子·定法》)的說法,慎子有“有司以死守法”《慎子·佚文》)、“忠不得過職,而職不得過官”《慎子·知忠》)的表述,《管子》宣稱:“遵主令而行之,雖有傷敗,無罰;非主令而行之,雖有功利,罪死。”理由是:“夫非主令而行,有功利,因賞之,是教妄舉也;遵主令而行之,有傷敗,而罰之,是使民慮利害而離法也。群臣百姓人慮利害,而以其私心舉措,則法制毀而令不行矣。”《管子·任法》)意思是如果獎賞不守法令但做出成績的人、懲罰嚴守法令因而致使有所損失的人,則群臣百姓必然不把法律當回事,進而以公利為口實隨意超越職守,毀棄法律,假公濟私。要言之,法制的統一、穩定和普遍效力,遠比突破法令、超越職守而積極作為可能帶來的一時功利重要,這就是“典冠者加衣受罰”背後的法律邏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