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文宗時超期休假罰俸祿 韓愈不滿考勤叫板上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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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瞭大傢統一得到休息的旬假、節令假,唐朝還有不少給人生重要時刻放的假,顯得相當人性化。
綜合《唐六典》、《唐令拾遺》及《太平禦覽》的記載,以一位出生、成長於南陽,但在洛陽上班的唐代公務員為例,假如其十七八歲就參加瞭工作,二十歲時舉行成年加冠禮時,上司會給假三天,並且“給程”,也就是來回路上耗費的時間不計算在內;將來,他要是參加五服之內親屬的冠禮,也會給假一天,但不給程。
如果這位官員年輕有為,被上司提拔到比較遠的地方去鍛煉,會給一個為行程做準備的假,叫做裝束假。其長短視路程遠近而定,“一千裡內者四十日,二千裡內者五十日,三千裡內者六十日,四千裡內者七十日,過四千裡八十日”。唐朝疆域廣大,玄奘的父親就是在漫長的上任路上遭人謀財害命,所以出趟遠門要帶足東西,還得留神安全問題,得好好準備準備。
假如這位官員二十二歲結瞭婚,會有九天的婚假,給程;有親屬結婚,也會依據親疏遠近,享受一至五天的假期。回鄉祭祖,給假五天,給程;給親人掃墓也有假,但隻有任期超過五年的官員才有資格享受,五年有一次10天或15天的拜掃假。
考慮到很多公務員遠離父母,在外地工作,不便團聚,唐朝還制定瞭省親假,每三年給官員一次回傢探親的假,時長為一個月或三十五日。但是這種假,五品以上的官員必須奏請上司同意,不能說走就走,畢竟時間太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