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探陸遜執政時期的法律思想
文章分類:孫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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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遜,字伯言,吳郡(今蘇州)吳人,是三國時期傑出的政治傢和軍事傢。陸遜本名陸議,年少早孤,一直由其族人陸康撫養。21歲出仕於東吳,輔佐孫權。他一生屢建大功,赤烏七年,官至丞相。後因兩宮之爭,累受孫權責讓,憤鬱而卒,時年六十三。陳壽為陸遜擬傳時,將其單列一篇,與諸葛亮等同,足以彰顯他的重要地位。陸遜的輔政措施中包涵瞭豐富的法律思想,在對其研究基礎上進行斟酌損益,可為今世之用。
一、陸遜法律思想的內容
(一)敬天保民,以民為本
陸遜在其從政生涯的四十二年中,一直貫徹“宜民宜人,受祿於天”(陸遜在嘉禾六年議事時引《詩經》此語)的信條,重視當政者對民心的爭取。
經濟方面,強國必先保民。陸遜屢次在給孫權的上疏中強調治國者要愛惜民力,實行予民休息的措施。他在諫孫權偏師夷州和朱崖疏中說“臣愚以為四海未定,當須民力,以濟時務。……臣聞治亂討逆,須兵為威,農桑衣食,民之本業,而幹戈未緝,民有饑寒。”建議孫權“育養士民”和“寬其租賦”。嘉禾六年,群臣各陳便宜時,他提出“國以民為本,疆由民力,財由民出。……為國者,得民而責治,失之則亂。”希望孫權寧濟百姓,待國用稍富之時,再圖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