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劉先傑因與被上訴人關志鏗、李德倉、歐陽建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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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上訴人劉先傑因與被上訴人關志鏗、李德倉、歐陽建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一案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粵01民終11324號
李德倉:
上訴人劉先傑因與被上訴人關志鏗、李德倉、歐陽建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一案,上訴人劉先傑不服廣東省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2014)穗雲法太民初字第57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瞭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7)粵01民終11324號判決書。判決如下:一、撤銷廣東省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2014)穗雲法太民初字第574號民事判決;二、確認劉先傑對白雲區太和鎮白山村地八經濟合作社約80畝山地石圳山地)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期限自2008年1月30日至2047年6月30日);三、關志鏗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搬離上述土地的房屋。一、二審案件受理費200元,均由被上訴人關志鏗負擔。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