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匯:鄭板橋審財主
文章分類:清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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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說,鄭板橋到濰縣做縣令,第二天就有一個案子,一位財主拉著農夫來到縣大堂,讓縣老爺判農夫的三畝好地歸他耕種。鄭板橋問他們是怎麼回事,財主搶先說:“去年三月五日,農夫因為沒有錢買種子向我借瞭三塊大洋,按約定今年的三月五日以前必須還我,若不還我,他的三畝好地就歸我耕種瞭。”
財主得意地說:“我有契約在此。”並呈給瞭鄭板橋。
“晚一天也不行嗎?”鄭板橋接過契約問財主。
財主十分堅定地說:“晚一個小時也不可以!要不,我們還立契約做什麼?”
鄭板橋把契約看瞭一遍,上面寫道:“我因無錢買種子,向財主借大洋三塊,明年三月五日之前必須付還,如三月五日之前未還,其傢三畝好地將由財主耕種。雙方特立此據為證。三月五日。”下面是雙方按下的手印。
農夫戰兢兢地對法官說:“我並不是不還財主的錢。我三月三日去財主傢還錢,他傢的門鎖著沒有人,四日再去他傢還是沒有人在傢,三月五日我又去他傢,他傢隻有一個傢丁在,說財主走人傢去瞭,明天才能回來,傢丁不敢收錢,說契約在財主手裡,今天一大早我正要再去還錢,剛出門,財主就硬把我拉來見縣老爺您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