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的引禮入法,禮法結合主張
文章分類:春秋
荀子是中國歷史上最早將禮與法結合起來,以"法治"充實"禮治的思想傢。
他引禮入法,將體現貴族利益的舊禮改造成瞭維護封建官僚等級制的新禮,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以"明分使群"的立法起源論論證封建官僚等級制的必要和合理。荀子的"明"實質是要確立體現封建等級名分的新秩序。他的這種將禮義與法政、刑罰並提的做法,同時法傢的法律起源論有很多共同之出,與孔孟的思想有一定差別。
2、 荀子強調禮的實質和作用在"分"、"別",即區別等級。
3、 突出禮的客觀性、強制性和制度性。將比喻為規矩,度量那樣的客觀標準,並富裕國傢強制力,荀子是在突出尊卑貴賤的前提下論禮的,也是為瞭強調禮作為制度和規則的客觀性,同時也確認瞭禮的等級壓迫性,這與孔孟強調的自我約束性有較大區別。
4、 主張以禮"舉賢能",確立官僚等級制。荀子明確的反對貴族世襲制,主張"無德不貴,無能不官"。
荀子仍然強調宗法等級制,但他將傢、國一體的禮變成瞭傢、國相分的例,這種新禮正是當時法傢所要求建立的封建官僚等級制度。因此,荀子的"禮"是在制度上與法傢的"法"一致起來。荀子的引禮入法實則是對舊禮的改造,它是平民地主取得瞭與貴族相同的權利。此外也因為對世卿世祿的否定,而加強瞭君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