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明浩訴被告鄭琳、王福來、廣州市蓮啟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第三人曹瑋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文章分類:北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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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粵0106民初1893號
王福來、廣州市蓮啟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唐明浩訴被告鄭琳、王福來、廣州市蓮啟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第三人曹瑋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已經審理終結。現向你們公告送達2016)粵0106民初1893號民事判決書:被告鄭琳、王福來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唐明浩償還本金200萬元及利息利息從2014年9月10日起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計算)。案件受理費10360元、公告費500元,均由被告鄭琳、王福來負擔原告已向有關單位預交公告費,被告鄭琳、王福來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將公告費逕付給原告)。限你們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六十日內來本院領取判決書,逾期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五月五日
聯系人:李旭珊、謝漫儀電話: 020-83008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