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富恩:呂祖謙將法治與德治並舉
文章分類:南宋
和當時一般理學傢不同,呂祖謙不否認法治的作用。他認為法與德、刑與仁之間的關系是統一的、相輔相成的。
何謂法?呂祖謙有著自己的理解。在他看來,“法”是“人情物理所在”,而不是酷法之書。一部好的法令,其中自然包括瞭“仁義之氣”。後來有的執法者們為瞭貪圖方便,憑著己意辦事,而不遵循“人情物理所在”之法,把事情辦糟瞭。這不是“法”的過失,相反正好是“過法”的緣故。
基於這種對“法”的認識,呂祖謙指出不能單純地從“刑法”的輕與重來判斷它是否仁義,而應當把“法”放到具體的社會環境中去考察它的作用。有些法從表面上看似乎是很輕、很松的,但也正因為輕與松,人們就不懼怕它,結果陷於重罪,所以名為“輕刑”,實則不然,“內有輕刑之名,外有殺人之實”。相反有些刑法看上去很嚴峻,但是由於它使人望而生畏,人們反而變得循規蹈矩,減少瞭犯罪的現象,因而這種“峻刑”實際上是“仁義”的。
呂祖謙不但對有關法的問題作瞭一系列論述,而且對出仕者如何執法的問題也提出瞭看法。
呂祖謙認為,一旦出仕就是在與國傢共“濟世務”,這就好比同乘一條船渡江涉海一樣,“一事不牢,俱受其敗”。即使是自己的故舊相知也要根據其犯罪的情節而論罪,不得徇私枉法,做到“公不敗事,私不傷義,便是忠厚底氣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