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文華平訴被告崔林章勞務合同糾紛一案
文章分類:曹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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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原告文華平訴被告崔林章勞務合同糾紛一案
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粵0114民初9859號
崔林章:
本院受理原告文華平訴被告崔林章勞務合同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向你公告送達2016)粵0114民初985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為:一、被告崔林章向原告文華平支付勞務報酬31000元,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付清;二、駁回原告文華平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75元,由被告崔林章負擔。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訴,該判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