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新法為什麼要否定呢?
要正確地評價王安石,必須將評價王安石新法與評價王安石區別開來。評價王安石新法與評價王安石是不同的。我們的看法是,王安石新法必須否定,而安石作為歷史人物卻必須肯定。
王安石新法為什麼要否定呢?王安石制定新法的初衷是民不加賦而財用足,也就是發展農業生產,開辟國傢財政稅收來源。這就是有的學者一再指出過的,王安石把理財與發展生產聯系瞭起來,不同於守舊派司馬光的單純節制開支的財政觀點。以發展生產而增加財政收入,這可以說是王安石的高卓理想。但從整個熙寧新法來看,真正稱得上發展農業生產的,隻有農田水利一項,而其他的大部分,則是所謂理財,理財的實質就在於為政府增收賦稅,依反對派的話說,就是斂財。在青苗、均輸、免役、市易、保甲諸法裡,王安石固然寄有高尚的理想,但從實際施行來看,卻純是聚斂:青苗法的本質,就是由政府出借高利貸,收取利錢;均輸法的本質,是由政府控制運輸,取得專利;免役法的本質,就是以錢代力,聚斂免役錢,如果真的是為減輕農戶負擔的話,正如王夫之所指出的,北宋所謂的力役,即唐代租庸調的庸,而唐代租庸調已演變為兩稅加以征收,就不應再有所謂的差役,而征收免役錢,以錢代役,乃是於兩稅之外又附征免役稅;市易法的鹽、茶、礬等專賣制度,基本做法就是由政府控制商業,獲取最大的商業利潤;方田均稅法的本質,則在杜絕逃稅行為,增加政府收入;如此等等。這些新法都沒有涉及發展生產問題,也並不是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增加政府的收入,而隻是單純的斂財,就實行的結果看,也很難說這些法規促進瞭社會經濟和生產力的發展。其中有些法規,如免役法以錢代力,比之原來的差役,應該說在客觀上有促進商品經濟發展的進步作用,但由於出現錢荒問題,一時又沒有切實的措施加以解決,結果隻有增加農戶負擔的消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