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玉房產問答丨同一房產可以設定兩個以上抵押權嗎?
文章分類:明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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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名下的房產已經辦理過一次抵押,能不能再進行第二次抵押?
答:可以進行二次抵押。《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財產抵押後,該財產的價值大於所擔保債權的餘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餘額部分。”
因此,不僅可以做二次抵押,隻要在抵押物的價值內做幾次都可以,我們都稱之為“再次抵押”。在辦理抵押登記合同備案時,還需在再次抵押合同中雙方註明抵押權人已知曉抵押物未註銷的抵押情況,並自願作順位受償人,抵押順序在登記檔案中會按登記時間順序進行排序,也是為瞭保障再次抵押權人的知情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