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唐梓的這7大罪行讓宋慈很氣憤(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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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名公書判清明集》第525-527頁卷之十四),“懲惡門·奸惡懲”中,宋慈記載一個叫《檢法書擬唐梓案)》的案子。
案子發生在淳祐七年公元1247年),宋慈任直秘閣提點湖南刑獄並兼大使行府參議官時,該案的罪犯叫唐梓。
宋慈說:“唐梓,小人中之狼虎也。”
宋慈判詞:“唐梓撰造百端詞訟,騙奪一方善良,貪虐甚於豺狼,兇暴烈於虎豹,公吏惟所號召,州郡為其控持。今獄官所勘,法官所擬,僅得其一二爾。其最乾系一方利害者,所交所結,無非猺獠,作敵作使,皆聽指揮,平時則推肌剝髓,不遺秋毫,有事則挑變激釁,欲邀功賞。”
宋慈判詞所收集的七大罪狀如下:
其一,始者以騙賭,博得富室不肖子袁八錢八千貫成傢,增長氣勢,交結公吏,計會允役,私置獄具,縱橫鄉落,不惟接受民戶白詞,抑且自撰白狀,以飽溪壑之欲。
其二,誣人閉糶,徑自收縛唐正二,騙去錢四百貫而後已;
其三,以停著鹽客,收捉蔣七三,騙去銀五百貫而後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