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大海訴被告陳柱林、馮福弟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文章分類:明朝
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粵0106民初18332號
陳柱林、馮福弟:
原告胡大海訴被告陳柱林、馮福弟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經審理終結。因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現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16)粵0106民初1833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被告陳柱林、馮福弟向原告胡大海償還借款50000元及違約金15000元、利息利息以50000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計,從2015年12月16日起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違約金及利息總計不得超過年利率24%)。案件受理費1650元,由被告陳柱林、馮福弟負擔。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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