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夢龍的壽寧“公案”
文章分類:明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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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於明代中晚期的馮夢龍,所編撰的《三言》收有120篇話本小說,其中近一半屬“公案小說”;在《古今譚概》《智囊》《情史類略》等筆記小說中,馮夢龍通過收集整理的故事和各種形式的批註,直接闡述瞭自己的法治理念。
更為難得的是,馮夢龍還是一個司法實踐者。他60歲出任壽寧縣知縣,親筆撰寫瞭近5萬字的《壽寧待志》,在書中留下詳細而真實的記錄。
註重以案釋法
以大案要案顯示法律的權威,寓審判和教化於一體,這種司法教化是震懾壞人,減少案件,最後為“政簡刑清”創造條件的重要手段。審結土豪陳伯進一案後,馮夢龍認為:“今雖申究問徒,未蔽其辜,終當以丹書垂誡。”也就是說,他更註重如何發揮典型案件的“垂誡”作用。於是,他把陳伯進一案詳細寫入《壽寧待志》,希望發揮“以惕其餘”的作用。
壽寧縣過去既有“旌善亭”,又有“申明把惡人劣跡公之於眾)亭”。馮夢龍上任後,發現“申明之典亦久曠矣”。於是,他把一個名叫“符豐”的壞蛋,刻在申明亭上,“符豐者,餘初蒞任時所申也。仇視其族,遍訟各臺,更名借籍,誣殺陷盜,如鬼如蜮,不可端倪”。
馮夢龍所處的時代,貪腐成風,紀綱敗壞,但他仍始終堅持“自律”,提出“司政者可以不兢兢乎哉”的警省。因此,他上任後詳細考察以前歷任同仁的得失,從中吸取借鑒。他調查後認為,舊知縣戴鏜是個難得的好縣官,便為他不能入名宦祠而鳴不平:“戴侯設四隘,詳復民兵,積谷則有準糧之法,征輸則有月限之法……公論咸歸,祀典尚缺,此亦地方之責也。”他瞭解到舊知縣蔣誥,在九嶺上捐錢植松及采取“種松自贖”的靈活司法措施,深為贊揚:“笞罪亦許種松自贖,即此可想其人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