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代榮與被告蘇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文章分類:西漢
原標題:原告曹代榮與被告蘇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廣東省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粵0183民初2675號
蘇建:
本院受理原告曹代榮與被告蘇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2017)粵0183民初2675號民事判決書、上訴須知。判決如下:一、被告蘇建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曹代榮返還借款88000元,並支付逾期利息分別以20000元、30000元、38000元為本金,自2016年6月6日、2016年10月2日、2017年1月28日起按年利率6%計至還清款日止);二、駁回原告曹代榮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44元,由被告蘇建負擔。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民二庭領取,逾期即視為送達。如不服該判決,可在公告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上訴於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即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