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官難斷傢務事!於成龍巧判婚姻糾紛案
文章分類:清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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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成龍(1617-1684) ,清代山西永寧州(今山西呂梁市方山縣)人。1661年(清順治十八年),於成龍被任命為羅城縣知縣,在任上明確保甲制度,百姓安居樂業。1667年(清康熙六年),於成龍升任四川合州知州。後遷任湖廣黃岡知州,歷任代理武昌知府,福建按察使、佈政使、巡撫和總督、加兵部尚書、大學士等職。後升任江南江西總督。於成龍在20餘年的為官生涯中,三次被舉"卓異",以卓著的政績和廉潔刻苦的一生,深受百姓的愛戴和康熙帝的贊譽。
不僅如此,於成龍在詞訟、斷獄方面素以包公式人物著稱。他鐵面無私,頭腦敏銳而細心,善於從一些常人忽視的細節上發現問題的癥結,曾排解過許多地方上發生的重大疑案、懸案,使錯案得到平反,被百姓稱為“於青天”,民間還流傳著“鬼有冤枉也來伸”的歌謠。同時,於成龍在判案中能夠設身處地為民著想,尤其是對生活中的瑣碎案件,能夠以法律為準繩,以人本情懷為出發點,既解決瞭矛盾糾紛,又達到瞭寬嚴相濟的執法效果,因此他基礎的刑法思想在清代有很大的影響。於成龍成功判決的兩起婚姻糾紛案就充分體現瞭他的執法理念,對於今天的人們仍有教育和借鑒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