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作霖為什麼要殺李大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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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4月28日上午10時,安國軍總司令部軍法處、京畿衛戍司令部、京師高等審判廳、京師警察廳四機關組成軍事法庭,開庭審理李大釗一案,近午審理完結。據當時奉系公開報章及京師警察廳報送公函等顯示,給李大釗等人所定罪名為“意圖擾害公安、顛覆政府,實犯刑律之內亂罪及陸軍刑事條例之叛亂罪”。京師警察廳公函內容如下:
京師警察廳公函十六年字第一四六號
民國十六年五月十一日
徑啟者案奉
安國軍總司令部令:開案查前據該廳在東交民巷俄使館附屬房屋內破獲共產黨犯李大釗等三十名,檢同證據送請訊辦等情。當經本部組織臨時軍法會審,一再研訊,並檢查證據證明李大釗等確系共產黨犯,意圖擾害公安、顛覆政府,實犯刑律之內亂罪及陸軍刑事條例之叛亂罪,業於四月二十八日依法判決宣示:李大釗、譚祖堯、鄧文輝、謝伯俞、莫同榮、姚彥、李銀連、楊景山、范鴻劼、謝承常、路友於、英華、吳平地、方伯務等二十名均處死刑;舒啟昌等四名各處一等有期徒刑十二年;李雲貴、韓子明、呂玉如、張之旺、趙玉發、張全印等六名各處四等有期徒刑二年,除李大釗等業已執行外,合行令仰該廳遵照將舒啟昌等十名轉送監獄執行。具報此令,等因奉此相應將舒啟昌等十名函送貴廳查收,轉交監獄執行實紉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