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廣州市怡仁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訴吳炳豪方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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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粵0112民初6125號
吳炳豪:
本院受理原告廣州市怡仁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訴你方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現向你方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廉政監督卡、及開庭傳票等訴訟材料。原告訴訟請求判令:一、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2003年4月至2017年7月的物業管理費15758.64元,以及支付原告已墊付的各種費用,其中2005年7月至2017年7月的水費20537.42元、2005年7月至2008年12月的電費8744.58元、2003年4月至2017年7月的垃圾費1670元,上述各項費用共計46700.64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項的相應利息自2003年5月起,分別以被告當月欠付金額為本金,按銀行同期同類逾期貸款利率計算,計至全部款項付清之日止,暫計至2017年7月31日)約為26044.01元。;三、本案訴訟費全部由被告承擔。
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後次日起15日和30日內。並定於2018年3月21日上午9:30分在本院西區人民法庭第一審判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