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年後 司馬光終於殺掉瞭那個女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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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刑法志》中記錄瞭一件很普通但卻震動朝野的案件,這個案件就是“阿雲之獄”。為此案件,司馬光耿耿於懷17年。
司馬光
北宋熙寧元年(公元1068年)正月,十三歲的登州農傢少女阿雲,父母雙亡,傢境貧寒,阿雲的叔父不顧阿雲母喪未滿,強行將阿雲許配給瞭一名叫韋大的老光棍。韋大相貌醜陋,一貧如洗,年齡也很大,阿雲不滿,但拗不過叔父,更何況婚期已定,由不得她。為瞭擺脫這樁婚姻,阿雲單打算趁韋大睡覺時殺死他,卻未能成功,差點喪命的韋大,事後直接報瞭官。
知縣接到報案,立即開始偵查,最終把目標嫌疑人定在瞭未婚妻阿雲的身上。知縣捉來阿雲開堂審理。阿雲也不抵賴,直接將事實說清楚。按照我們今天的法律,阿雲的行為算是殺人未遂,判處有期徒刑,然而當時的知縣是以謀殺親夫的罪名直接判處阿雲死刑。按照大宋法律,地方案件凡是判處死刑的都要逐級上報最後至中央,由最高司法機構--大理寺和審刑院進行復核決定後,才能執行判決。案子上報到登州知府許遵,許遵認為阿雲與韋大的婚姻無效,阿雲有罪,但罪不至死。而且在此案發生之前,宋神宗曾下詔說:凡是謀殺未遂致受害人受傷,經司法審問後,犯人如實供認犯罪情節的,以自首對待,依照謀殺罪減刑二等論處。按照皇帝詔書,阿雲理應被判處有期徒刑。然而沒想到,皇帝的詔書在刑部不管用,許遵將案件上傳到刑部後,刑部的判決是仍是死刑。戲劇性的是,不久後許遵調任大理寺最高長官大理寺卿,掌握瞭案件的主動權,阿雲改判為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