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清代巡按制度僅存順治一朝曾屢行屢停
文章分類:清朝
巡按制度是明清兩代監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明代從開國皇帝朱元璋統治時期開始派遣禦史巡按地方州縣,明成祖永樂元年(1403)將派遣巡按禦史巡視地方作為正式制度確定下來。清承明制,順治元年(1644),以“察吏安民”為宗旨的巡按制度就被剛剛建立新政權的清廷所采用。雖然由於各種復雜的政治原因,巡按制度僅存於順治一朝,期間曾屢行屢停,發揮作用的時間較短,但作為清初監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許多地方官員違法違紀問題都是由巡按禦史首先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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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巡按禦史並非專門職官,而是一種定期委派的差使,而且選派有非常嚴格的標準。一般由都察院會同吏部從現任的才能與德行都很出眾的監察官(禦史)中甄選,選定適當人員後題名上奏,由皇帝最終確定人選。順治初期巡按任期沿明制為一年,自順治八年(1651)後,巡按出差任期被定為一年零六個月。巡按禦史作為“天子耳目之官”,首要職責是“察吏安民”,而履行職責的主要方式就是對違法犯罪的官吏進行糾彈。上可彈劾部院大臣、督撫、總兵等朝廷重臣,下可糾舉州縣、書吏等親民之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