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劉永訴被告陳亮、趙承順、陳平波、趙海文、王紅日、刑文福、何輝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
文章分類:南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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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原告王劉永訴被告陳亮、趙承順、陳平波、趙海文、王紅日、刑文福、何輝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
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粵0112民初6578號
趙海文、王紅日、刑文福、何輝:
本院受理原告王劉永訴被告陳亮、趙承順、陳平波、趙海文、王紅日、刑文福、何輝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現已審理終結。因你們下落不明,現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2016)粵0112民初657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何輝應當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王劉永賠償醫療費、傷殘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誤工費、夥食補助費、交通費、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費用共計217288.82元;二、被告陳亮、陳平波對被告何輝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三、駁回原告王劉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8140元,由原告王劉永負擔4261元,被告陳亮、陳平波、何輝共同負擔3879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後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