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大海訴被告莫煥晶、麥躍星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文章分類:明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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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原告胡大海訴被告莫煥晶、麥躍星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粵0106民初9317號
莫煥:
本院受理原告胡大海訴被告莫煥晶、麥躍星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已經審理終結。現向你公告送達(2016)粵0106民初9317號民事判決書:一、被告莫煥晶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胡大海償還借款30000元及其利息自2015年1月15日起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標準計付)。二、駁回原告胡大海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00元,由原告胡大海負擔50元,由被告莫煥晶負擔750元。限你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六十日內來本院領取判決書,逾期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