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物,想賣就能賣?造成損害躲不開
文章分類:唐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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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拾得物,想賣就能賣?造成損害躲不開
日常生活中,無論在上班路上,還是在公交車上,拾到小物件,可能將這些物件隨手放入自己口袋中帶走。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拾得物就屬於自己,可以根據自己意願隨意處分瞭。在某些情況下,買賣拾得物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拾得人還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所以,拾得物不是你想賣就能賣,物歸原主才可防范自己“破財”。基本案情:
焦某在遛彎時撿到一條狗,遂將狗帶回傢中。養瞭幾天後,焦某將狗賣給瞭同村村民楊某。二人口頭約定,楊某向焦某交付300塊錢,狗歸楊某所有。楊某來到焦某傢中牽狗,讓焦某跟著一起將狗送到傢,順便回傢給焦某拿錢。楊某牽著狗在街邊走,突然狗受驚掙脫瞭繩子。焦某見此情景,跟著楊某一起追狗。兩人一直追不上狗,直到遇到同村村民王某,王某在不遠處幫助焦某與楊某二人將狗攔截住。但是,由於狗受到驚嚇,在掙脫過程中嘶咬王某,將王某的腿部咬傷。焦某陪同王某到醫院就診,期間共花費醫藥費等各項費用約3000元。
隨後,三方就費用的承擔發生爭議。經多次協商未果,王某訴至法院要求焦某與楊某共同承擔此費用。但焦某辯稱,狗是自己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