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貪污根本沒法活!朱元璋殺貪官如割草,為何效果不大?
貧賤出身又當過小和尚的開國皇帝明太祖朱元璋,建國伊始,為瞭加強中央集權的封建專制制度,大力整肅吏治,開展雷厲風行的嚴懲貪官污吏運動,殺人之多,用刑之嚴,開創中國幾千年封建統治之最高紀錄,但是最終歸於失敗。他肅貪力度大卻又失敗,對於我們今天反腐有什麼教訓可以借鑒呢?
治吏,定罪從嚴,“刑亂世用重典”
由於出身最基層受盡瞭壓榨,朱元璋深諳作為“防民之具,輔治之術”的法律的極端重要性,在登基之初他就在《大明律令》的基礎上制訂頒行《大明律》,接著又親自編定瞭《明大誥》。朱元璋立法一為治民,二為治吏,尤其是《明大誥》則著重於懲治貪官,現在來看,我們可以視為“反貪刑事特別法”。“刑亂世用重典”——這是朱元璋極力主張的,他開展雷厲風行的肅貪,刑罰之酷、歷時之久、殺人之多,為我國幾千年封建社會的歷代王朝所沒有的。
綜觀朱元璋在明初的刑律和反貪實踐,給後人留下深刻印象的有三點:一是定罪從嚴,凡官吏犯貪賄之罪者一律革職查辦,絕不寬恕。如果查查朱元璋欽定的案例,會發現連私收一件衣服、一雙襪子、一條頭巾、四本書的,也定瞭罪;二是刑罰從重,動輒用死刑,且行刑方法嚴酷,如墨面文身、剁指、斷手、砍腳、凌遲、梟首、腰斬、閹割等五花八門,殘忍至極。例如規定貪污60兩銀子(相當於現在的四、五萬元人民幣)的,會被活生生的剝皮,再充以稻草,立於衙門口或掛在街頭示眾;三是大搞株連,甚至一案株連殺人逾萬。搞得朝廷內外草木皆兵。他對貪官是寧可錯一千,不可放過一個,以至於無日不殺人。從洪武元年(1368年)到十九年(1386年),兩浙、江西、兩廣和福建的行政官吏,竟沒有一個做到任期滿的,往往未及終考便遭到貶黜或殺頭。一時間,在重刑峻法淫威下貪贓枉法風氣有所收斂。但是不久腐敗案件還是接連冒出來,朱元璋為此感到困惑:為何“朝殺而暮犯”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