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產為什麼要鑄刑書?
文章分類:春秋
你也會想看的:“五羖大夫”之相秦,百裡奚
《中華讀書報》2018年征訂正在進行,恭請讀者朋友到當地郵局訂閱。郵發代號1-201
我們首先要感謝人大國學院提供這麼一個平臺,可以和大傢交換意見。現在我隻能夠根據我們今天的題目,“儒法治道思想及其當代價值”做一些總結。好些人都在討論儒傢跟法傢對立的問題、儒傢跟法傢融合的問題。在這裡,我想提一些觀點,讓大傢來理解,儒法兩傢在整個歷史上的發展情況。
關於法傢的開端,雖然《漢書·藝文志》將李悝視為法傢的第一人,但是中國的法傢最初應該是從子產鑄刑書開始的,因為那時候有瞭公佈法。為什麼這麼講?子產之前的時代是不是有成文法,是可以有爭論的,但是有瞭公佈法之後一定是成文的。叔向批評這一個公佈法叫做“民知有辟”。如果它不是成文並且公佈的話,百姓怎麼知道呢?“民知有辟”,“辟”就是罪,百姓知道犯瞭罪就會被處罰。於是,“不忌於上”的重要觀念出來瞭,“不忌於上”就是罪刑法定。所以,子產鑄刑書,中國的法律思想就已經有瞭罪刑法定的觀念。不但罪刑法定,而且還可以互相打官司,百姓可以不接受控告,也可以不接受裁判,還可以打官司。鄧析很擅長打官司,成瞭名傢的第一人,甚至“欲勝則勝之,欲敗則敗之”。子產鑄刑書,在中國法治思想史上是一個重要的節點。法傢在先秦時期已經提出瞭依法行政的法治觀念。韓非子講到法律必須是“不遊意於法之外,不為惠於法之內,動無非法”。太史公也講法傢是“君臣上下,一斷於法,而尊尊親親之恩絕矣”。這表明,從宗法封建制度以來的價值倫理觀斷絕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