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張居正也如商鞅一樣身雖死,法未滅,那麼明朝至少可以延續多少年?
文章分類:明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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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把張居正改革和王安石變法的內容對比一下,就會發現張居正改革的深度和廣度要小得多,很少觸及制度層面,這樣的好處是不至於引起王安石變法那麼大的社會動蕩,壞處就是治標不治本
舉例來說,張居正重新清丈全國土地人口,讓在冊納稅土地比弘治朝增加瞭7成,在冊人口也有所增加,國庫收入大大增加,但並沒有改變明朝土地稅收的不合理制度官紳免稅特權),也就無助於緩解土地兼並問題
一條鞭法簡化瞭稅制,但並沒有改變明朝不合理的稅收結構農業稅占比過高),這就使得晚明發達的工商業沒有給國庫做出應有的貢獻
再比如明朝缺陷嚴重的宗室制度,張居正既沒有借鑒宋朝的降等襲爵制度,也沒有像王安石一樣清退遠支宗室,而是完全回避,宗室造成的財政壓力越來越大,成瞭明末財政崩潰的重要原因
再比如軍事方面,張居正重用戚繼光李成梁,邊防狀況大為改善,但晚明衛所制逐漸崩壞的趨勢並沒有得到改善,即便有瞭戚傢軍的成功經驗,募兵制也沒有推廣開來當然主要是錢的問題)
再比如貨幣發行,中晚明逐漸興起的民間海外貿易帶來瞭大量白銀,明初硬通貨缺乏的情況已經大大改善,白銀成為事實上的通用貨幣,但卻一直沒有獲得法定貨幣的地位。朝廷放棄瞭貨幣發行權,自然就無法從貨幣發行中獲益錢息或者說鑄幣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