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丨宋太宗嚴懲貪贓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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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興國元年公元976年),宋太宗趙匡義當上皇帝後,像他的哥哥宋太祖趙匡胤一樣,繼續推行廉政勤政的各項措施,尤其在懲治貪腐和整頓吏治上,采取強硬措施,強調“吏不容奸”,嚴懲貪贓枉法,做到瞭從嚴治吏,也鞏固瞭宋朝政權。
宋太宗認為,是廉政,還是敗政,關系到國傢興衰。為此,他對官員的行賄受賄行為深惡痛絕,嚴厲懲治。太平興國三年公元978年),宋太宗下詔說:“自太平興國元年十月乙卯以後,無論是朝官,還是地方官,因貪贓枉法被革職除名發配的,即使被恩免,也不得從發配地放還,發配期滿已放還者,也不得敘用。”雍熙二年公元985年),當吏部奏請將貶謫在外已得到赦免的官員放歸朝廷時,宋太宗認為如果讓這些貪贓枉法者重返朝廷,就會造成“結朋植黨,恣其毀譽”,必將